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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士虎律师
执业资质:1330120**********
执业机构: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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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吴士虎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2日|分类:公司法 |712人看过
公司法你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在协议中约定股东违规除名或者其他规定除名的,可能涉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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