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歌手刀郎又以一张《山歌寥哉》专辑横扫流行歌坛,其中《罗刹海市》更是刺破流行歌排行榜的天穹,歌中马户、又鸟等浑名得以传遍地球村。或许某些人不懂或不愿意懂歌手的本意是讽刺“以丑为美”的时弊,认为马户、又鸟等浑名,是对某人的贬议和嘲讽。
“浑名”又说诨名,是指一个人的“绰号”“外号”。“绰号”“外号”似在于几乎全部为他人所取,然后得到公认,使用性完全不取决于担当者本人的意愿。
据百度百科“绰号” 的词语解析:绰号又可以细分为两种 (1)善意的昵称是指绰号无侮辱性是平常亲人朋友等人使用的称谓,更加体现出亲昵、亲密的感情。(2)恶意的侮辱性绰号,是指绰号具侮辱性,给别人起侮辱性绰号,喊别人侮辱性绰号是一种不尊重人的表现,侵犯了别人的人格尊严,会引起被喊绰号者的反感。
通常我国公民的别名、又名,户籍登记为曾用名,这是官方承认的姓名,区别于民间的“绰号”“外号”,后者一般不应出现在正式官方文书中,特别是法律文书中。
我国的《民法典》与之前实施的《民法通则》都赋予公民或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的法律地位,姓名权依据现行的《民法典》规定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通常姓名由本人或父母或抚养人等命名并依法经户籍登记才能使用,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能行使。在正式的文书中,使用不经本人允许且没有依法登记的“绰号”“外号”,就是侵害公民的人格权(姓名权),特别是有贬义含义的“绰号”“外号”。如马户、又鸟无疑是恶意且有侮辱性的“绰号”“外号”。
审判实务中,有极个别法官在法庭审理中,核对被告人身份时,问:“某某是你的外号吗”?辩护律师以“侵犯姓名权”表示反对。但是无法杜绝在某些刑事判决书中引用被告人的“浑名”、“诨名”、“外号”和“绰号”来确定被告人的身份。
笔者在威**行-裁判文书法律信息库查询“浑名”,出现了49份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姓名之后加上了浑名,如“鸭子”、“表子”、“突刘”、“白板”、“癫子”、“蛤蟆”、“麻拐”、“玻璃”和“大种鸡”等等。
笔者在威**行-裁判文书法律信息库查询“诨名”,出现了 2,306 份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姓名之后加上了诨名,如“大虾”、“电瓶”、“腿哥”、“四毛”、“花哥”、“罗癫子”等等。
笔者在威**行-裁判文书法律信息库查询“外号”,出现了 86,809份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姓名之后加上外号,如“光头”、“和尚”、“傻子”、“瞎子”、“鹏猪”、“刘秃子”、“大嘴”等等。
笔者又在威**行-裁判文书法律信息库查询“绰号”,则出现了291,472份之多的刑事判决书在查明被告人身份中使用被告人的绰号,如“阿狗”、“阿三”、“胖子”、“黑皮”、“二傻子”、“黄毛”、“歪蛋”、“辣椒”、“黄三”、“三乃”等等。
可以看出刑事判决书引用的“浑名”、“诨名”、“外号”和“绰号”大多数含有恶意的侮辱,此类别名是未经被告人本人允许使用,是外人强加给被告人的,更未经合法登记。现实生活中,一般民众为便于好记如此称呼,但是诸如上述所列含有恶意的所谓“浑名”、“诨名”、“外号”和“绰号”,这些外人对被告人的口头称呼,不应当在国家公权力运行中使用,特别应当杜绝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
审判之初,查明被告人身份时,法庭讯问被告人的“浑名”、“诨名”、“外号”和“绰号”,如该名称明显含有恶意,不仅侵害被告人的姓名权,还是对被告人的污名化,涉嫌审判立场不中立。
审判之后,仍然使用明显带有恶意的“浑名”、“诨名”、“外号”和“绰号”来确定身份,坐实侵害被告人的人格权(姓名权),因为被告人虽然被定罪,法律还是要保护他的人格权的。
我们把每一份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看做是民众遵守法律的涓涓源泉,如果审判机关不能守法尊重被告人的人格权,犹如污染了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