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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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内审”的不正当性

发布者:李岩玲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4日|分类:行政诉讼 |3882人看过

何谓法院内审?就是下级法院把审判案件的情况向上一级法院汇报,得到批复后据此作出裁决。

“内审”与《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原则背道而驰,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其一 违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独立原则即“司法独立”,不仅仅指是审判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包括其他审判机关的干涉。同时《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仅是监督关系,监督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即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表现为业务指导关系,不能做指示、下指令,更不能越俎代庖行使审判权。“内审”就是可以上级法院直接盖红章批复行使下级法院的判决权。

其二  抹杀了公开审判的法律智慧

《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开明宗义地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让人民法院对公民及单位、团体的行为进行庄严的法律评介过程暴露于阳光之下,公开公正才可能防治司法腐败。“内审”只行走在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少数审判人员之间,之外人员看不见摸不着,辩护意见无法听取,更不要谈社会监督。

其三  两审终审制沦陷为一审定案制

《刑事诉讼法》明确两审终审制,被告人有上诉权利。“内审”实质上直接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利,“我已经上诉”成了被告人给自个儿的“安慰剂”。因为已“内审”,二审法院基本不开庭审理,二审法官无法直接感受证据质证形成内心确信产生可能有别于一审判决的断案思维,从而二审法院从根本上起不到纠错的作用,令二审程序沦为一个“花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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