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签好,货单不能少,对账单据发得巧,律师催收为您好”
2015年的某一天,一位客户到事务所来找我,他告诉我他们公司在2013年的时候给一家企业的工程项目提供大量地板,货款数额将近百万。合同到期后,他多次向对方提出付款的要求。现在距离他和那家企业约定付款的时间已经过去一年有余,他的货款仍然没有拿到。这位客户来找我的时候,仍然觉得也许不需要通过诉讼就可以拿回货款,也许按照那家企业的要求再去协商一次,他的货款就可以拿回来。事实是最后律师介入起诉后,那家企业在开庭之前就把货款支付给了客户。
初入法律行业到现在,见过了形形色色追要账款的客户。他们当中有的人很自信,自认为不需要通过律师也可以要到账款;有的人很沮丧,认为自己的账款无论如何也要不回来了;有的人很慌张,不知道自己要如何是好;有的人很焦虑,因为账款无法收回意味着资金流的减少,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虽然各自心态不同,但是当客户找到律师的时候,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拿回自己应得的账款。如何催收应收账款,这将是本文重点想要讨论的问题。
客户往往会在穷尽一切办法的时候,才会想到要委托律师处理,可以称之为事后的补救。然而,想要应收账款能够顺利收回,仅靠事后补救远远不够。通常来说,预防风险比事后补救更为重要。这两个阶段中,都少不了律师的身影。
一、规范合同
我们常常说,有个好的开端,事情就成功了一半。合同在生意往来中就是那个开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签订方式都会对后续事情发展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1、了解合作对象
生意人对合作对象的了解,主要包括合作对象的产品质量、产品影响力等实体方面来进行了解。而要想保障后续应收账款的回收,还可以通过对合作对象的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规模、注册资本、历史沿革、涉诉情况等方面的了解判断合作对象的财政情况,确保后期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而对于合作对象资信状况的了解,很容易被生意人们忽略。
2、审查合同条款
有经验的生意人通常会在合同中为合作对象设置很多“陷阱”,比如常见的交货时间的延迟导致的违约金、货物开箱验视视作对货物质量的认可等等。这些“陷阱”如果没有专业法律从业者分析,一般人不太会考虑到。而考虑不到的后果就是会因为一些生意合作中的常规性行为导致了自身损失的发生。客户们通常会问律师的问题就是,“我没有做错什么,为什么要追究他们要追究违约责任,要扣钱?”殊不知,早在合同签订的时候,纠纷的种子就已经被埋下了。
3、企业印章
现在很多人都知道,在合同最后落款的地方,合同双方都要签字或者盖章。遗憾的是,很多人都会疏忽公司印章的盖取。曾经有一位客户拿着一份只盖了自己公司印章的合同,认为这份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也有客户认为只要合作对象有人签字就可以,并不一定需要盖章,结果最后经过查询发现,签字的那个人并不能被证明是合作对象的员工。
此外,合同如果页数比较多的,还需要在合同上盖上骑缝章。在假设合作对象并不是谦谦君子的前提下,如果没有盖上骑缝章,那么很有可能包含关键条款的那一页合同就会被替换掉,而这对遵守规则的客户来说很有可能是致命的。
二、固定送货凭证
有了良好的开端,下一步的送货仍然不能放松。从法律上来说,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双方对一些事情达成了约定,而合同最终是否得以履行,还需要其他证据的辅助证明。在很多没有签订合同的交易中,送货单更是极为重要的证据。
1、明确负责人的身份
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由公司法人或者公司高管直接处理,大部分时候,合同等具体事务的处理都是由公司员工负责的。在合作之初,公司就应该确认合作对象的负责人的身份以及和合作对象的关系,以免后期因为负责人员身分不明造成合作对象不认可合作事宜的情形。
2、明确签收人的身份
收到货物的一方很少会直接在送货单上盖上公司印章,通常都是现场接收货物的工作人员签字。基于这一点,发货方可以在发货之前就和收货方确认接收货物的工作人员、备选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关系。有很多客户,认为合作金额不大,在送货方面比较掉以轻心,经常发生货物送给合作对象后,自己的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或者送货单上连合作对象的名称都没有的情形,这样就给后期账款催收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三、对账单
对账单在应收账款催收中往往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极端情形下,一张对账单往往可以挽回一个案子。
1、中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一个法律术语,直白点说,就是向别人追要账款的时间不能拖的太久,拖得太久,起诉也不管用了。一般应收账款催要的时效都是两年。如果客户的案子早就已经超过两年,建议客户向对方发出一份对账单,要求对方确认。这样就能起到中断时效的效果,简单来说,通过这份对账单,一个死掉的案子又可以重新盘活。
2、提醒对方付款
在双方合作比较良好的情况下,一般很多公司负责人不愿意向对方提出付款的要求,认为这种要求太过直接,会伤害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在这种时候,就可以发一封对账单,在要求对方确认账单的同时也可以委婉的表达希望对方付款的意愿,不失为两全之策。
四、债务人的资信状况
前面已经说过,在合作之初就应该对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有所了解。而这样的了解和关注并不应随着合同的签订完毕就结束。“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不会所有的公司都会一直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尤其在合作伙伴已经开始长期找各种理由推脱付款的时候,更应该保持警惕。否则,当一家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连设备都不留一台的时候,连后悔都来不及了。
并非所有的纠纷都需要通过诉讼去解决,但每一个纠纷里都可以有律师发挥的空间。希望这类纠纷越来越少,那也将是国人愈加诚信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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