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鑫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09日 7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所欠江苏公司剩余货款有无实际支付。
二审法院认为,江苏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江苏公司依约供货,经双方对账确认某公司尚欠江苏公司货款83260.81元,某公司未予支付,视为其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责任。某公司主张案外人某某公司所支付汇丰公司20万元承兑汇票中包含了替某公司偿还案涉货款的部分,应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江苏公司、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三方就某某公司可替某公司偿还货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结合江苏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尚有货款纠纷这一事实,故不应认定某某公司支付江苏公司的20万元承兑汇票中存在替某公司偿还案涉货款的部分。至于江苏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的货款纠纷,因该纠纷为另外主体之间的纠纷,且其结果对本案审理并无实质影响,故对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