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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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帮物业公司索要回物业费用

发布者:陆鑫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09日 759人看过 举报

2017-01-09

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中,上诉人叶某某提供被上诉人向其他业主收取物业费的缴费明细,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乱收费。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该缴费明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另查,某物业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叶某某邮寄送达了催缴2012年1月后物业费用的律师函件,快递单号为1078138700308,经查询该邮件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

本院认为,叶某某作为案涉物业的承租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实际接受了某某物业公司提供的卫生保洁、绿化养护、道路秩序、公共设施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且与业主约定由叶某某承担物业费用,故叶某某应按约向某物业公司交纳该期间的物业费用。叶某某对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表示不满,其可通过请求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方式主张权利,但不应据此为由长期拖欠或拒绝交纳物业费用。原审法院已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减少叶某某20%的物业服务费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某物业公司已通过邮寄送达律师函的形式向叶某某书面催交物业费,叶某某拒收。二审中,叶某某否认收到邮件,继而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关的催缴义务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个人简介:陆鑫律师,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注册合伙人,副主任,中共党员,执业十多年,累计为30000多人提供法律咨询,并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1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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