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方面因为被告的违约,成功诉讼解除了双方的购销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仅追回货款4434136.58元,并获得补偿款1177821元,以及相应利息3200000元,以及律师费24万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分公司以及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的难点在于首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违约,并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而且能如数支持原告所主张的补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为月利率2%,时间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一天不给付,利息照样计算下去。实际上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对原告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可,因为原被告在购销合同中约定,被告在原告处所购钢材数量不得低于14000吨,如若低于14000吨,则需每吨补偿原告100元,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被告采购的钢材数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钢材数量,仅采购了2221.79吨,还有11778.21吨未向原告采购,使原告造成损失。
陆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