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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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回贷款210万元

发布者:陆鑫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04日 111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XX合作社于2012年7月12日与董某签订一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董某借款21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18‰,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3年1月11日止。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除应承担罚息外,还应承担贷款人因主张权利支付的诉讼、律师代理等费用。董某某、周某某、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董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XX合作社按约向被告董某发放了贷款210万元,但董某仅支付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04120元,本金210万元、借款期限内的剩余利息22680元以及逾期还款罚息未偿还。合作社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办案过程

办案过程:

了解情况后,律师协同XX合作社收集以下证据:

1、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借款金额为210万元,利率为月息18‰,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3年1月11日,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除应承担罚息外,还应承担因主张权利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董某某、周某某、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社员借款凭证一份,证明本次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以及借款人借款金额和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3、汇款凭证一份,证明XX合作社于2012年7月12日按照合同约定将210万元汇入董某账户;

4、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XX合作社为主张自身的权利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为14万元;

5、存单一份,证明董某是XX合作社的社员;

6、董某某2014年9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董某某于2012年1月向徐某某个人贷款210万元,并于2012年7月12日偿还;

7、中国某银行交易记录二份,证明徐某某2012年1月通过银行将210万元汇给董某某,是董某某个人借款。

仲裁结果

仲裁结果:

一、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XX合作社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2680元,并承担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XX合作社律师代理费14万元。

三、被告董某某、周某某、江苏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80元,由被告董某、董某某、周某某、江苏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XX合作社已垫付,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XX合作社)。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XX合作社于2012年7月12日与董某签订一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董某借款21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18‰,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3年1月11日止。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除应承担罚息外,还应承担贷款人因主张权利支付的诉讼、律师代理等费用。董某某、周某某、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董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XX合作社按约向被告董某发放了贷款210万元,但董某仅支付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04120元,本金210万元、借款期限内的剩余利息22680元以及逾期还款罚息未偿还。合作社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办案过程

办案过程:

了解情况后,律师协同XX合作社收集以下证据:

1、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借款金额为210万元,利率为月息18‰,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3年1月11日,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除应承担罚息外,还应承担因主张权利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董某某、周某某、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社员借款凭证一份,证明本次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以及借款人借款金额和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3、汇款凭证一份,证明XX合作社于2012年7月12日按照合同约定将210万元汇入董某账户;

4、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XX合作社为主张自身的权利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为14万元;

5、存单一份,证明董某是XX合作社的社员;

6、董某某2014年9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董某某于2012年1月向徐某某个人贷款210万元,并于2012年7月12日偿还;

7、中国某银行交易记录二份,证明徐某某2012年1月通过银行将210万元汇给董某某,是董某某个人借款。

仲裁结果

仲裁结果:

一、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XX合作社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2680元,并承担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XX合作社律师代理费14万元。

三、被告董某某、周某某、江苏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80元,由被告董某、董某某、周某某、江苏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XX合作社已垫付,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XX合作社)。

陆鑫律师,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注册合伙人,执业十多年,累计为30000多人提供法律咨询,并获得一千多位实名线上客户的真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1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