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虹民初字第0085号
原告C某,……,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撤诉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B
陆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