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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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陆鑫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447人看过 举报

2020-06-22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虹民初字第0085号
原告C某,……,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撤诉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B
陆鑫律师,咨询热线:18252659660(微信同号)。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注册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十多年,累计为3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1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
1321220********18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