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3民初2145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泰兴市XX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A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免于缴纳,
审 判 员 陈 轼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C
陆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