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泰兴市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民初字第00745号
原告泰兴市XX公司,住所地泰兴市XX,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XX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戴XX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C
陆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