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男)与屈某(女)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订立婚约,李某按照当地农村习俗给付屈某彩礼40000元,不久,两人因故双方解除婚约,李某向屈某及其父亲索要40000元彩礼,二人拒不退还,李某无奈,将屈某及其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彩礼是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基于习俗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彩礼不仅仅是男女双方的事情,更是两个家庭的事情,所以彩礼的给付对象不应单单只是女方个人。本案中,女方及家庭共同接受了男方的彩礼,因此,若涉及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的情况,女方及其父母应对彩礼返还负有共同的义务,因此,判决屈某及其父亲对彩礼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屈某的父亲屈祥某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是否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对婚约财产案件被告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原告权利能否实现。在现实生活中,彩礼大多由双方父母通过媒人商定,并由男方父母筹措资金通过媒人交由女方父母,如果诉讼主体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从被告的角度看,收受的财产无论是被女方父母还是被女方接受,女方及其家属都是共同受益人,如果只列女方本人为被告,由于女方本人未收到财产或者无独立财产,使给给付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即使得到法院的胜诉判决,也得不到执行,所以应当将女方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社会实际情况。
本文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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