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日15时40分许,陈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与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承保了该车的交强险和300000元的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支出抢救费201.52元。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事故中损坏,经安阳市鑫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车损为2400元。
法院判决: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物质及精神性损失共计266144.15元。
计算项目及数额
原告因其近亲属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遭受的物质性损失,应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原告请求及有效证据,依法认定和计算。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201.52元;2.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分别按照11612.71元、8439.09元的标准计算,不超过201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96.74元、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586.59元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死亡赔偿金为240693.29元(死亡赔偿金232254.2元,加上计入的被抚养人李明臣生活费8439.09元);3.丧葬费21335元;4.车损2400元,共计264629.81元。
原告因其近亲属张某死亡,其精神上必然遭受极大伤害,故根据事故后果、责任比例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应由冀A×××××小型轿车与原告按照8:2的比例分担。关于冀A×××××小型轿车承担的80%责任部分,首先由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及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的,应由陈路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