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述
我们1999年结婚,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她4次打借条向我借款8.3万元,说用于个人办事。现在离婚了,我请求法院判令她还钱。 当时借钱是急着买药,迫不得已才打的借条,这些钱都是我们婚后一起挣,不存在偿还的问题。 案 件 审 理
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都发生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除此情形外,婚内借款应当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订立借款协议或者出具意思表示明确完整的借据,才能认定婚内借款关系。同时,还要看是否发生夫或妻一方将个人所有欠款交付给另一方的事实,以及另一方是否将款项用于个人事务。
本案中
前夫张某所主张的借款
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
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实行了
分别财产制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事务
且被告李某提交了
借款用于看病的相应病历予以证明
综上依法认定
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分别财产制 夫妻双方婚前通过书面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方所有,对自己的财产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
夫妻之间
应当珍惜缘分、忠诚互信
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如婚前约定了个人财产范围
一般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如夫妻之间发生借款
应当订立书面借款合同
或者出具意思表示明确完整的借条
表明双方的借贷合议
证明款项的用途、保存交付的证据
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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