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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盗窃罪“二进宫”郑某成功辩护,轻判八个月有期徒刑

发布者: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675人看过

郑磊,四川资中县人,曾在20121015日因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6月至7月的一天,郑磊为实施盗窃,在成都市高新区一小区,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先后进入该小区两户家中,但未成功盗取钱财、物品,但在两位被害人家中留下了指纹,被害人报警,警察在其家中提取到指纹,并通过指纹对比,锁定了郑磊为犯罪嫌疑人。202085日,郑磊在成都市金牛区被民警挡获归案,86日,郑磊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820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在郑磊被逮捕后,其家属收到了拘留通知书,只知道郑磊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其余情况一无所知。郑磊的妹妹郑馨找到我们要求了解其哥哥案件情况,做罪轻辩护。接到郑馨委托后,宪恒彭平静律师火速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让其如实供述案件经过,争取从轻处理。

 

2020122日,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上,经过多次会见郑磊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仔细查阅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彭律师抽丝剥茧,认为郑磊已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郑磊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郑磊犯盗窃罪无异议。但郑磊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并做出如下辩护:

首先,郑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标准,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其次,郑磊盗窃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被告人郑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罪。

 

经彭律师的晓之以理,有理有据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郑磊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86日起至202145日止)

 

生财有道,违法之事不可为!作为其刑事辩护律师,职责便是为其争取最大权益,帮其轻判。也希望其能真正认识错误,早日改过自新。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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