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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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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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好意思拒绝,那欠条应该怎么写?

发布者:李鸿雁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348人看过


202041日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樊某的委托,办理原告樊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情简介:樊某与黄某系战友关系,20113月,黄某向樊某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出于对黄某的信任,樊某将50万元交给黄某且未签订借款协议,黄某承诺尽快还款,后因黄某一直未还款,20161120日,黄某为樊某补签了欠条,并承诺3个以后归还,现归还期限已经届满,黄仍未还款,故樊某起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黄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黄某辩称:我与原告樊某是多年的战友关系,本案的50万元是当时合伙生意的投资款,后来生意失败,2016年我同意给樊某50万元,这个是欠款,而不是双方之间的借款,且没有约定给付期限。我于2018年至2019年共计支付33万元,我转给樊某的弟弟,所以还剩下17万多没有还清,且不同意支付利息。

案件经过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樊某与被告黄某系朋友关系,20161120日,黄某向樊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因工作原因欠樊某五十万元,如有违法追究法律责任,还款日期3个月之后,落款处有黄某签字,就该借款的性质,双方存在争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被告黄某主张该款项并非借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就黄某提出的已偿还33万元欠款的抗辩意见,因其提交的转账记录支付对象并非本案原告,且原告樊某也否认其授权给樊某的弟弟收取借款,因此,对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告樊某虽然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但未提交证据,因此,应按未约定借款利息处理,故原告樊某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一项,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于202059日判决被告黄某偿还原告樊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

上述案例中,被告将借条写成欠条以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这也是我们常见的因借条书写不清而引发的债权人举证困难的典型案例。借条应写清下列11项要点,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借条(凭证名称)

为购买设备②(借款事由),通过银行转账③(交付方式)向樊某(出借人)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金额),月利率1%(利息),于xxxx年xx月xx日到期时(借款期限)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逾期利息)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录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⑩(送达)

                                     借款人:黄某?(借款人)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凭证名称:借条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债权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债务人要抗辩就要负举证责任,一般较为困难。最好不要像本案一样写成欠条。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争讼钱款的性质。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而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情况,20181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特别是借款数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也能够用于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如果数额不大,或不写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写兹向樊某借款……”

  交付方式

由于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借款金额小使用现金支付的,很少有人会打借条。当然,你还是可以在借条上选择现金交付。不过借条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就不会输。

由于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就很难举证。

  出借人

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所以借条中写不写出借人身份证号无所谓。同时,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写“整”(或“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书写中将“元”写成“圆”也是可以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利息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规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为20年。

相较之下,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是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在收到欠条时就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即享有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因此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自出具之日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只有3年。

逾期利息同⑥。

实现债权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杨娟在给【出借人】吴晓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杨娟【借款人】违约,吴晓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省钱!

送达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20169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有了这句话,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时间。总之——省时间!

?借款人

借条上出借人签不签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名捺印。借款签名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同时还要让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时(借款数额较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案件来源 |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

编辑排版丨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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