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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婚姻的修改部分

发布者:李鸿雁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304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及其内容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点评:【协议离婚】本条为新增规定;本条对协议离婚的申请以及离婚协议的内容作出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点评:【离婚冷静期】本条为新增规定;本条为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离婚冷静期不影响诉讼离婚,影响的只是民政局协议离婚,所以离婚诉讼不受30日冷静期的限制)

理解与适用: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设定30日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30日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在30日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调解及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的,应当准予离婚。

点评:【诉讼离婚】民法典在婚姻法离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规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虽然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满一年作为再次判决离婚的事由早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有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审判及代理实务中也早已出现,但这并非绝对条件,此前只是规定“可以”准予离婚,并非“应当”。而《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将其列为“应当准予离婚”情形,扩宽了判决准予离婚的范围。

近年来,在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诉讼离婚案件“久调不判”的问题十分严重,出现了离婚法定标准被废弃、抽象的“感情”标准被滥用,已与过于简单的协议离婚程序形成巨大反差。为保障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程序的适度平衡,为尊重当事人的独立人格,保障当事人生活的自主权,民法典增加了“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客观标准,以保障当事人在诉讼离婚中离婚自由权的实现。

理解与适用: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就是否离婚或者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制度。

   本条规定中涉及两种调解,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有关组织进行的调解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当进行调解。这两种调解因为主持调解的部门不同,因而效力也不同。对于有关组织进行的调解,是否进行调解以及最终形成的调解结果,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其对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不经诉讼外有关组织调解,或虽然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仍可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而诉讼中人民法院进的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必须调解先置)。诉讼中法院进行的调解会产生三种结果:(1)调节和好,原告撤回离婚请求。(2)协议离婚,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3)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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