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被起诉并进入执行阶段后,债权人发现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否起诉夫妻另一方?
具体内容:夫妻一方欠债的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认为所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前案中债权人没有提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其对夫妻另一方能否再行提起夫妻共同债务之诉?
个人意见:可以提起对另一方的诉讼,因为此前的生效裁判只解决了债权人和夫妻一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回复意见: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前案中未提出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的,可以夫妻另一方为被告另行提起夫妻共同债务之诉。
如题所述,前案生效裁判仅处理债权人与夫妻一方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的争议,而债权人对夫妻另一方提起诉讼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解决的是债权人与另一方是否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两诉当事人、诉讼标的均不同,另诉的诉讼请求亦并非实质否定前案生效裁判的结果,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未将"配偶"列为可变更、追加的执行主体,债权人故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申请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债权人认为夫妻另一方亦应对生效裁判确认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应当另行通过诉讼主张。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