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从民俗层面来看,彩礼是确立婚约的标志。赠送彩礼的行为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在预想到将来会结婚的基础上所为的赠与。婚约一旦确立,代表着男女双方准配偶关系的成立,即未婚夫与未婚妻,而不是普通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均应忠贞于对方,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实践中,对婚约效力的认定和对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除了要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外,还要重视道德习俗的作用。这正是此类纠纷较难处理的关键所在。在《民法典》及现行司法解释中,与此类纠纷直接相关的规范条文有《民法典》第十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节录)
第十七条第(九)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本款被《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原文保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2号)(节录)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