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在于上游犯罪是否既遂,换言之,上游犯罪的既遂与否是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分水岭”。
从刑法理论角度看。通说认为,帮信罪是帮助犯在立法上的正犯化,就是将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在立法上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因此,帮信罪本质上属于共同犯罪。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只有事前共犯、事中共犯,不存在事后共犯,共犯关系只能在既遂之前形成。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洗钱罪是赃物犯罪,就是犯罪既遂之后对赃物的处置行为,本质上就是把犯罪所得赃款赃物“洗白”。
如此以来,帮信罪就只能形成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前,而掩饰、隐瞒犯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只能形成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根据因果共犯论,帮助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范围是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及其法益侵害结果的因果性(作用力),因此,以既遂与否作为分水岭,提供银行卡、收款码等帮助行为是在上游诈骗等犯罪既遂之前还是之后产生并发挥作用力是判断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