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俊杰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2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6年9月,王X与查X在合肥XX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查X将其所有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金成XX2-1408室房屋出售给王X,总价款940000元。双方还约定了房款支付方式以及办理过户、银行按揭等事宜。合同订立后,王X依约支付定金150000元和首期房款350000元,用于查X提前偿还涉案房屋银行贷款,并办理了房屋买卖网签备案手续。该房屋他项权利注销后,查X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未与王X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10月10日,因查X原因,涉案房屋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司法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导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律师诉讼策略
本案中,委托人王X因查X的原因,已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与查X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委托人王X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求查X双倍返还定金。
三、法院判决如下:
原告王X与被告查X订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查X在收取原告王X支付定金及部分购房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因其个人原因,导致涉案房产被法院司法查封,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交易手续,双方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王X主张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查X原因,导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被告查X收取原告王X定金150000元,应当双倍予以返还,另被告查X收取原告王X部分购房款350000元及原告王X交纳税费23500元,亦应当一并返还原告王X。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X与被告查X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王某定金300000元;
三、被告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购房款350000元及税费2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