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静律师
王静静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深圳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惊呆了,乌市某商店卖三盒2B"中华"铅笔竟被要求赔偿一万元,原来都是商标惹的祸

作者:王静静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30次举报

   近日,有新闻称,乌鲁木齐市一家文化用品店因销售一盒“中华”铅笔被起诉,原来该店被疑销售假冒“中华”铅笔,“中华”商标专用权所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文化用品店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周女士说,她和老公经营这家文化用品店已经10多年,主要销售文件夹、笔记本等办公用品。2016年8月份,她的确曾向顾客销售了三盒2B铅笔,共计15元。

如果法院认定这三盒2b铅笔真是假冒的“中华”铅笔,那这家文体用品店可能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了15元的铅笔竟然被要求赔1万元,什么鬼??怎么会赔这么多,吃瓜群众何其多,小编这就跟你聊聊知识产权的那些事,凳子已备好,不妨坐下来看一看,瞧一瞧!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了知识产权呢?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冒,与对有形财产的侵权行为不同,对知识财产的侵权行为在形式上似乎并不影响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行使。

例如:对他人作品的非法“占有”,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同时失去这种“占有”;对作品的非法使用,并不影响权利人对其作品继续使用。这种行为之所以构成侵权,在于它是对权利人“专有”、“专用”权的侵犯,是对知识产权绝对性、排他性的违反。


表吓我,作为吃瓜群众更关注的是在哪些情况下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好吧,接下来要划重点啦!!!


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看到这,吃瓜群众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如果该文化用品店能证明自己不知道销售了假2B"中华"铅笔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那就不用赔偿1万元钱了。


王静静律师自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及破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晖(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