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甲、张某乙因开平市环城公路建设项目相关征地批复,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发生行政复议受理争议。两人主张曾依村集体土地使用契约使用有关地块并开展养殖经营,认为征地批复影响其土地使用及地上附着物权益,遂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此前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两人认为自己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相关处理并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行政复议受理及申请人资格展开争议。审理期间,原告之一提出撤回起诉,另一名原告随后也提出撤诉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原有争议在于,当事人通过土地使用契约取得的使用利益及其地上设施权益,是否足以使其与涉案征地批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两名原告主张,其土地使用和经营权益可能受到征收影响,行政复议机关不应仅以其并非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理由排除受理。行政机关对相关法律关系和申请条件的判断,则构成起诉所针对的行政处理问题。但在两人先后申请撤诉后,法院需要直接审查的是撤回起诉是否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是否符合诉讼法律规定,而非继续对复议申请资格作出实体判断。
【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查认为,两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裁定准许两名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两名原告负担。该裁定属于行政诉讼的程序性结果,法院没有在裁定中判决撤销省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也没有判令省政府必须受理复议申请,更没有对征地批复的实体合法性或具体补偿作出裁判。相关行政复议机关随后另行作出的受理或处理文件,应当按照其各自法律性质独立理解,不能算作这份撤诉裁定的实体判项。
【律师价值】
本案反映了行政复议申请资格与行政诉讼程序处分之间的区别。判断申请人是否有权针对征地批复申请复议,通常需要结合土地契约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地上物权益以及征地批复与其权利的关联进行分析。行政诉讼则允许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撤回起诉;法院准许撤诉,并不等于对原告有关复议资格的主张作出支持,也不等于认定不予受理决定合法。对相互关联的复议通知、行政起诉与后续复议裁决,应按照形成时间和具体处理对象逐份区分。陈律师、韩律师的代理关系由本案法院裁定书载明,但不得据此推断他们实施了裁定没有记载的具体谈判或协调行为。准确呈现撤诉及其法律效果,能够避免将程序结案误写成征地批复被撤销或补偿已经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