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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征地批复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案,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并驳回裁决申请

2026-10-28
2026年10月28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4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张先生因广东开平环城公路北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批复问题,与有关行政机关发生争议。项目用地原涉及部分村集体土地,张先生主张自己依据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使用契约,使用相关地块并从事经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先生因广东开平环城公路北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批复问题,与有关行政机关发生争议。项目用地原涉及部分村集体土地,张先生主张自己依据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使用契约,使用相关地块并从事经营活动,认为批复可能影响其合法土地权益。他先就省政府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作出维持有关用地批复的复议决定。张先生随后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裁决,请求进一步审查批复及省级行政复议处理。国务院依据提交的契约、用地批准材料及相关说明,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进行了审查。

【争议焦点】

案件的核心并非国务院直接核定征地补偿金额,而是申请人与被复议的建设用地批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及省政府是否应当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张先生主张使用土地并拥有相关生产设施,但国务院审查材料后认为,其并不是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使用的土地属于相关村集体的土地,其提交的契约也不足以证明他具备针对被诉用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资格。另一个问题是,省政府此前对该复议申请作出实体维持决定,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和处理程序。

【裁判结果】

国务院审查认为,张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省政府此前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直接作出维持用地批复的复议决定,处理方式不当。国务院因此作出两项处理:一是驳回张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二是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此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这两项主文必须同时理解:国务院撤销的是省政府的复议决定,而不是直接撤销原建设用地批复;驳回裁决申请也不等于确认张先生取得了征地赔偿或补偿。该结果属于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并非法院判决。

【律师价值】

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是进入实体合法性审查的重要门槛。申请人主张与征地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土地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使用契约的性质和权利范围,都会影响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经营使用土地与依法享有能够对特定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的权利,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分别判断。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不宜绕开资格审查径行作出实体维持决定。国务院在本案中撤销省级复议决定,同时驳回裁决申请,体现了对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和处理程序的双重审查。准确表述这种并存的程序结果,能够避免将“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片面写作“征地批复被撤销”,也避免将申请人的全部请求描述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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