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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代理养殖场强制拆除案一审确认强拆违法

2026-10-21
2026年10月21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6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案卷记载,相关土地经营关系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形成,之后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养殖场及配套设施。邓先生等四人就该场所被拆除提起行政诉讼。当地镇政府以畜禽养殖整治、环境治理和相关手续不完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案卷记载,相关土地经营关系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形成,之后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养殖场及配套设施。邓先生等四人就该场所被拆除提起行政诉讼。当地镇政府以畜禽养殖整治、环境治理和相关手续不完备为由,先后向养殖场送达不再同意继续经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催告及强制执行等文书。2018年4月25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四名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实施拆除时没有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也未依法通知利害关系人,且强拆发生时相关行政决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重点不是由法院笼统判断养殖场是否符合全部用地、规划或环保要求,而是审查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时是否履行了法定执行程序。行政机关即使认为经营场所存在违法情形,也应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进行催告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需要强制拆除的,还应公告拆除事项、明确执行时间,并在符合法定条件后由有权机关实施。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前虽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催告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不能证明其已充分听取并复核当事人的意见;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除前已将具体拆除时间告知利害关系人。更重要的是,在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镇政府即实施强拆,与行政强制程序的要求不符。由于强制拆除属于事实行为,已无可撤销的具体内容,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镇政府于2018年4月25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现有材料仅有一审判决,不能据此认定二审结果或案件已经终审。

【律师价值】

本案反映了行政强制程序中权利告知和期限保障的实质意义。行政机关作出前置行政决定,并不意味着后续强制执行程序可以简化;催告、陈述申辩、公告、告知具体执行时间及确认法定救济期限届满,均应有相应证据支撑。对经营者而言,保存土地承包材料、经营场所建设和使用资料、行政机关送达的各类文书及拆除现场证据,有助于明确行政行为的时间线和程序缺口。对行政机关而言,依法整治养殖场与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不能以治理目标替代程序要求。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并不等于判决认定养殖场全部手续合法,也不代表当事人已经获得行政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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