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案卷记载,相关土地经营关系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形成,之后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养殖场及配套设施。邓先生等四人就该场所被拆除提起行政诉讼。当地镇政府以畜禽养殖整治、环境治理和相关手续不完备为由,先后向养殖场送达不再同意继续经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催告及强制执行等文书。2018年4月25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四名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实施拆除时没有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也未依法通知利害关系人,且强拆发生时相关行政决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重点不是由法院笼统判断养殖场是否符合全部用地、规划或环保要求,而是审查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时是否履行了法定执行程序。行政机关即使认为经营场所存在违法情形,也应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进行催告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需要强制拆除的,还应公告拆除事项、明确执行时间,并在符合法定条件后由有权机关实施。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前虽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催告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不能证明其已充分听取并复核当事人的意见;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除前已将具体拆除时间告知利害关系人。更重要的是,在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镇政府即实施强拆,与行政强制程序的要求不符。由于强制拆除属于事实行为,已无可撤销的具体内容,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镇政府于2018年4月25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现有材料仅有一审判决,不能据此认定二审结果或案件已经终审。
【律师价值】
本案反映了行政强制程序中权利告知和期限保障的实质意义。行政机关作出前置行政决定,并不意味着后续强制执行程序可以简化;催告、陈述申辩、公告、告知具体执行时间及确认法定救济期限届满,均应有相应证据支撑。对经营者而言,保存土地承包材料、经营场所建设和使用资料、行政机关送达的各类文书及拆除现场证据,有助于明确行政行为的时间线和程序缺口。对行政机关而言,依法整治养殖场与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不能以治理目标替代程序要求。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并不等于判决认定养殖场全部手续合法,也不代表当事人已经获得行政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