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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代理某县住建局信息公开案胜诉

2026-10-08
2026年10月08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马某在某省某州某县某镇某社区居委会拥有合法房屋。为了解2016年至2023年某镇周边新建商品房相关信息,马某于2025年8月向某县住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补正程序后,某县住建局于同年10月作出答复,称经向相关房企征求意见,对方以案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公开,故决定不予公开案涉备案价信息。马某认为该答复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某等代理人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马某在某省某州某县某镇某社区居委会拥有合法房屋。为了解2016年至2023年某镇周边新建商品房相关信息,马某于2025年8月向某县住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补正程序后,某县住建局于同年10月作出答复,称经向相关房企征求意见,对方以案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公开,故决定不予公开案涉备案价信息。马某认为该答复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某等代理人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答复并责令依法公开。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商品房备案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某县住建局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是否合法。

某县住建局辩称,案涉销售前备案价及成交备案价未向社会公开,涵盖房企定价策略等核心经营要素,具有商业价值且已采取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法定要件;该局在答复前已向13家房企征求意见均被明确拒绝,故不予公开适用法律正确。

冯某在复议中明确指出:首先,案涉信息仅为备案价,不涉及定价策略等核心经营要素,不具有商业秘密属性;其次,全国多地主管部门官网均可查询备案价,证明该信息并非不为公众所知悉;再次,某县住建局未依法核实房企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且向全县房企征求意见明显超出马某申请的“某镇周边”范围,事实认定与程序均存在重大瑕疵。

 

【裁判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价格管理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已取消商品房价格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且办理预售许可证无需提交每套预售价格表。某县住建局未认真查明自2016年起商品房销售前备案价信息已不存在的事实,便统一认定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属于认定主要事实不清。据此,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决定撤销某县住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马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律师价值】

本案中,冯律师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策略制定能力。面对行政机关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的困境,冯律师精准切入,从信息属性、公开渠道及审查程序三个维度进行反驳。特别是指出行政机关未核实保密措施且征求意见范围超出申请范围这一程序瑕疵,直击对方痛点。同时,冯律师巧妙利用政策变迁,揭示案涉信息在客观上已不存在的事实,彻底瓦解了被申请人的答辩逻辑,最终成功促成复议机关撤销违法答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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