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征地补偿协调,本事政府的法定职责,为何非要等农民诉至人民法院才才履行职责,农民不是天生告状的,如果农民不告状,不知道政府会不会履行职责。
原告周军民等26人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文号:(2011)常鼎行初字第1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先华,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杨光华,男,汉族,1957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沈吉忠,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周建华,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周建平,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曾湘平,男,汉族,1949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周桂恒,男,汉族,1936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戴东辉,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2组。
原告谢运德,男,汉族,1959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4组。
原告黄冬枝,女,汉族,1948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4组。
原告谢xx,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4组。
原告谢xx,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4组。
原告梁xx,男,汉族,1950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4组。
原告丰xx,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5组。
原告丰xx,男,汉族,1930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5组。
原告高xx,男,汉族,1954年5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5组。
原告麦xx,男,汉族,1953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5组。
原告高xx,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5组。
原告唐xx,男,汉族,1959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6组。
原告唐xx,男,汉族,1945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6组。
原告唐xx,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6组。
原告梅xx,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8组。
原告梅xx,男,汉族,1951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8组。
原告孙xx,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中街居委会。
原告廖xx,男,汉族,1954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竹巷口村4组。
诉讼代理人周xx,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诉讼代表人梅xx,男,汉族,1940年5月12日出生,住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湖堤村8组。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陵镇临江路。
法定代表人董x,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朱xx,区政府法制办干部,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原告周xx等26人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6日组织协调,并于5月10日给予回复,为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27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27名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27名原告承担。
审判长尹xx
审判员顾xx
人民陪审员郭xx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