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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的区别

发布者:强军平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670人看过

就人身伤害鉴定来说,主要分为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这三种,那么这三种鉴定有什么不同呢?

一、定义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其实是工伤鉴定里的一种,广义的工伤鉴定里包含了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鉴定,是针对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的人身损害进行的鉴定,鉴定后进行评残。

伤残鉴定是我们日常生活遇到最多的一种鉴定,普遍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健康权损害、身体权损害等行为中。

伤情鉴定是公安机关针对受害人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的鉴定,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与否,像我们经常听到的轻微伤、轻伤、重伤就是这个鉴定里面的等级,如果构成了轻伤和重伤,就需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了,否则的进行行政处罚就可以了。

二、鉴定目的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之后的工伤待遇;

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民事赔偿。

三、适用标准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适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伤残鉴定适用的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四、提出鉴定的对象主体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者或者家属向劳动部门提出;

伤残鉴定是由受害者或者家属向法院或者鉴定机构提出。

五、鉴定结果等级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按生活能力划分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阶段;

工伤评残和伤残鉴定分为1-10级,1级最重,10级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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