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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如何约定

发布者:强军平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411人看过

试用期是企业在用人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作了严格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超过法定范围约定,但如果对试用期限制期限不熟悉,将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

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在约定试用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有三种情形是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即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期间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用人单位后又重新回来工作。

(4)劳动合同不能只约定试用期或者约定的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同,否则视为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5)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支付相关培训费用。因此,在试用期内安排员工培训,尽量不要安排员工接受出资培训。最好的办法是不要选择试用期的员工进行培训。但如果某些培训不论对用人单位而言还是对劳动者而言,都是必须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事债权的方式间接进行处理,可通过借款方式将款项借与员工,由员工自行参加培训,同时约定服务期满一年后单位放弃该债权,从而间接达到服务期约定的目的。

(6)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轻易提出解除合同。一般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合同的比较常见。但是要注意,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录用条件一定要具体明确,同时还要将录用条件进行公示,并建立完善的试用期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再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并由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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