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百姓常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往往会在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那么依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当然是胜券在握了,其实未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在法定的六个月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问题来了,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现实生活中中出租人不及时行使权利,侵害到承租人的利益这样的情况下规定的。
所以,记住一句法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下一篇
借车的法律风险上一篇
不签订劳动合同维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