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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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高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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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工伤补偿待遇时 能否同时主张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

发布者:刘尚兵律师|时间:2020年05月30日|分类:工伤赔偿 |9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的委托过程


2020318日下午,我在华律网上回复网友的咨询,其中一条咨询父亲工伤如何处理的留言引起了我的注意,内容很简单,信息也不详,于是我及时认真地进行了回复,然后获取了咨询者的微信,并主动与咨询者取得了联系。咨询者是伤者的女儿,她父亲于20196月在工伤过程中被烧伤,9月被认定为工伤,20201月鉴定为十级伤残,伤者受伤前月工资为9000元,系领班发放至伤者银行账户,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伤者女儿就案件事实,仲裁申请流程,赔偿项目与费用,相关的诉讼流程、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等与我进行了三天的沟通与交流,然后我又与伤者王X进行了沟通,王X决定委托我代理此案,并将律师费用转入本所账户,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二、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准备仲裁提交的材料,就成了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调取被申请人工商档时发现,企业已经变更名称。关于王X工伤补偿的项目与费用有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的规定,比较容易确定。除了主张工伤补偿待遇外,我根据王X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及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提出了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三、办案过程中的分歧

    在仲裁委员会立案时,办案人员查看仲裁请求时,对我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提出了异议,认为本案系工伤补偿,不应当申请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

     在仲裁开庭时,被申请人也答辩认为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没有法律根据,且本案系工伤补偿纠纷,只应处理工伤补偿事宜。

     我认为,本案虽系工伤补偿纠纷,但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聘用原告后,直至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原告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9000/=990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使的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系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3500元,即9000/月×1.5月。

 


四、办理的结果

    经过我据理力争,仲裁委部分支持了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所谓部分支持,是因为申请人主张按本人工资9000元,仲裁委认为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也未举证申请人工资数额,就参照了矿山行业的年平均工资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512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888元,这二项请求让申请人多获得了57400元赔偿,较好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办案总结

    本案来源于华律网这样的互联网平台,咨询者与律师之间存在一个互相沟通、了解,然后逐步信任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律师既要解答咨询者在法律上、办案流程上及与案件有关的疑惑,更要充分展示律师的执业基本素质,更要做到有理、有节,解答准确,不虚假承诺,客观公正地估算当事人的赔偿项目与数额,让咨询者获得一个快乐而舒适的咨询体验,通过与咨询者文字或电话的沟通,字里行间,一言一笑,透露出真诚与热情,潜移默化地获取对方信任,促成最终的委托成案。既解决了咨询者法律上的困扰,维护了咨询者的合法权益,更为自己与律所争取到了案源,促进了收入,还完成了普法工作、进行了法律共同体对同一问题的沟通与理解,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真正体现了一名律师的应有的社会价值。 

 

注;本文系原创作品,转载用于商业活动应当经过作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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