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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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高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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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见的再审阶段争取到终身残疾辅助器具费

发布者:刘尚兵律师|时间:2021年01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22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771时许,杨某刚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通港西街文创园路段,与对向吴某忠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掉头时发生碰撞,致无牌二轮摩托车倒地,紧随其后的杨某银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见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车辆侧翻倒地,造成杨某刚、杨某银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920日,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泽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忠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刚、杨某银分别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此次事故中,杨某刚失去了左大腿。 


委托我

杨某刚在医院治疗终结后,到假肢公司安装假肢,听先在假肢公司安装假肢的病友说我比较擅长处理这方面的纠纷,于是通过电话联系到了我。双方约了时间见了面,见面时我发现19岁的杨某刚十分憔悴,毫无年轻的生气,他感觉失去一条大腿,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忧郁和担心,我不知道该如何安慰他。从交谈中得知,他刚从贵州乡下老家来泉州不到一年,在台商区一家小厂做工,还没有女朋友,出事当天也喝了酒,是到泉州市区玩耍后返回暂住地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经过沟通,他非常信任我,马上决定委托我代理他的索赔事宜。 


办案经过

接受杨某刚委托后,我迅速到交警部门调取了此次交通事故的相关材料,带他做了伤残鉴定,然后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请求中,主张赔偿款总额为916588元,其中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终身主张为638570元。在诉讼过程中,在此次事故中受伤的杨某银也提起了诉讼,向杨某刚主张了权利。丰泽区人民法院认定杨某刚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529257.87元,其中残疾辅助器具仅支持二十年期限,计算5副假肢 ,残疾辅助费仅为248542.64元,由于杨某刚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该院判决:一、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某刚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86480.51元;二、驳回杨某刚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66元,减半收取6483元,由杨某刚负担3749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2734元。同时,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银受伤系自身摔倒所致,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判决驳回杨某银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银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上诉。我的当事人未上诉,并领取赔偿款。中院裁定杨某银一案发回丰泽人民法院重审,同时对委托人的案件启动了再审程序。丰泽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决我的委托人应当赔偿杨某银十四万余元。在原审判决中,杨某刚仅获得赔偿款三十八万余元,扣除应支付给杨某银的赔偿款后,仅获得二十四万元赔偿款,我的委托人欲哭无泪,我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如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让我食不知味,好几天无法正常入睡。要让再审的承办法官改变先前的判决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虽然我手里也有很多残疾辅助器具费支持终身的判决,但是否能说服法官支持我的观点,真的没有太大的把握。开庭时,我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特别指出残疾辅助器具应按终身支持,不能让伤者流血又流泪。开完庭后,我从裁判文书网上下载、打印了我自己承办的数份判决书,在这些判决书中,残疾辅助器具费都是支持终身的,我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将这些案例寄给了承办法官。202094日,是一个让人高兴的日子,我终于收到再审判决书。法官基本支持了我的观点,认定杨某刚的赔偿款总额为919079.79元,其中残疾辅助器具费为634020元,假肢应安装13次。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我的委托人各项赔偿款641355.85元,比先前的原审判决多获得赔偿款254875.34元。 


办案总结

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中,再审判决大幅度修改原审判决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但不能说完全没有,我们作为承办律师不能禁锢自己的思维,不能害怕失败,要敢于挑战和尝试,多提供自己的成功案例,哪怕自己没有这方面的案例,也可以提供别的律师的成功案例,供法官参考,以提升法官判决时的底气,促进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采纳对我们的当事人有利的观点,从而支持我们的主张,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当我的当事人杨某刚收到六十四万赔偿款一扫愁容,满脸笑容时,我也由衷欣慰,过去所有艰辛付出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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