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飞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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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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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

作者:邓飞娜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2次举报

?案情

甲某与乙某相识、相恋,并准备结婚。由于甲某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利于与姐姐丙某长相相似,偷用姐姐的身份证带上户口本与男友登记结婚,只是在婚姻登记资料及结婚证上贴上自己的照片。甲某与乙某生活了几年后,生育了子女,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生活在一起,决定分开。

问题:1、甲某与乙某是什么关系呢?

第一,   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主体有约束力,而应及于他人。

第二,  记载于结婚证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的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

第三,  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由于他们办理的结婚登记是有瑕疵的,所办理的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甲某,因此,应认定他们属于同居关系。关于同居关系的处理方式是:若不能一起生活,则不能以已经办理的结婚证而向法院起诉离婚。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问题 2、丙某与乙某之间的结婚证怎么处理?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吗?

第一,丙某的妹妹冒用姐姐的身份与乙某登记结婚,提交了所需的证明材料,民政局确认双方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询问了他们的结婚意愿,随后填写了结婚登记表,对两人予以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这种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民政局已经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不属于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不予以撤销

第二,实际上妹妹冒用身份,利用自己和姐姐相貌相似的客观条件,和乙某共同欺骗了民政局工作人员,这种结婚登记行为应该属于无效。

丙某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民政局,要求确认丙某和乙某的结婚登记和结婚证无效。

 


邓飞娜,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法学本科毕业。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成都市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