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劳动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二、案例介绍
用人单位注册在成都市金牛区,劳动者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审理后,仲裁委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0元。裁决书在送达15日后,双方都没有起诉。裁决书生效,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内容,劳动者就可以向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