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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审判为中心”意义

作者:张磊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51次举报


一、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我们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

(一)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中心的诉讼制度。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由之前司法实践中的以侦为中心转向以庭审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即查明事实、运用证据都是在法庭上完成,侦、起诉活动都要围绕着上述内容进行。这项改革,给刑事诉讼工作带来的影响最大,尤其是出庭公诉工作,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二)以审判为中心带来的挑战

一是对证据审查的要求更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审往往只重实体,不重形式,着重于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但是对证据的合法性未依法严格审。这不仅涉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也包括司法实践中证据形式在程序上存的瑕疵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和效力,甚至导致之证据无效。如被告人讯问笔录和被害人、证人询问笔录等言词证据没有侦人员的签名;笔录形成的时间、地点填写不完全;扣押、辨认笔录中的见证人多是办案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违背见证人制度的要求等等。这使得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辩方在证据形式方面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提出质疑。如果这些证据是对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关键证据,可能会因此导致案件无法做出有罪判决。

二是对出庭辩护的律师要求更高了。以审判为中心使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庭审不是简单的了解案情、核实证据,而是充分进行交叉询问,发挥举证、质证、认证、辩论各环节的作用,成为解决罪、责、刑的关键环节,从而使庭审中控辩双方更具对抗性,也加大了庭审的不可预测性。

三是对引导侦查能力要求更高了。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让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庭审聚灯下充分“曝光”。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法庭来综合认定证据的效力。也就是说,庭审是在打“证据仗”,大家知道,取得证据主要是侦查机关,这就更加凸显了的侦查环节的重要性。原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实际重心在侦查阶段,即以侦为中心,之后的批捕、审起诉等阶段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和证据的审与确认。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决定环节,庭审是对审前所有诉讼活动的最终评判。为了适应庭审需要,侦查取证等诉讼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法有效,显得尤为关键。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除贪污案件有账目等较多相关书证外,其他如受贿、行贿案件多为言词证据,且一对一证据较多、书证较少。传统侦上多采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侦人员多以收集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作为侦的出发点和案件的突破口。这种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也存在明显的弊端,难以有效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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