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7日 4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磊刑事辩护团队
审理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判决文书号:(2024)黑0103民初8183号
基本案情:原告XXXX与被告XXX、XXX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合法持有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42410XXXXXXXX,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XXXX有限责任公司,收票人为XXXX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XXX元。
案件认定和结果: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几种形式内,在本案中,案涉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应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公司给付原告票据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全部支持。
本案律师的作用:当事人找到张磊团队后,张磊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后,立即准备好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及时挽救我方当事人的财产。经过两次开庭,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得到了完美的解决,第一时间为我方当事人维护了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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