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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昂(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7日 7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要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与友众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四分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通过上述公司提供服务并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所签订的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在被告成功借款后,因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友众公司按照《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代被告垫付借款,依约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嗣后,友众公司将债权转让,并最终由原告受让取得债权,各转让方及受让方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了被告,债权转让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31355.64元有理。

2、律师对本案件关于逾期利息的意见:关于逾期利息,因《借款协议》约定了逾期利息,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关于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因被告自2018年11月29日起逾期还款,友众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将被告债务全部垫付完毕,故自次日即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被告逾期还款时间;关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ー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即逾期年利率不超过24%,现原告自愿将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调整为24%,未超出法律规定。

3、建议、意见:此类案件要注意管辖、送达和债权转让等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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