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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王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7日 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与XX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烟台第二分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通过上述公司提供服务并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所签订的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在被告成功借款后,因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XX公司按照《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代被告垫付借款,依约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嗣后,XX公司将债权转让,并最终由原告受让取得债权,各转让方及受让方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了被告,债权转让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债务。

2、律师点评:关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即逾期年利率不超过24%。

3、律师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该注意本金的数额和逾期利息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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