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7日 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与XX公司、XX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通过上述公司提供服务并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所签订的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在被告成功借款后,因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XX公司按照《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代被告垫付借款,依约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嗣后,XX公司将债权转让,并最终由原告受让取得债权,各转让方及受让方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了被告,债权转让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30461.31元
2、关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即逾期年利率不超过24%,现原告自愿将2018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调整为24%,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4倍计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3、律师意见: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注意把握本金数额和利息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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