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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徐XX追偿权纠纷

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4日 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被告作为借款人,与XX公司、深圳XX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通过上述公司提供服务并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所签订的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在被告成功借款后,因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XX公司按照《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代被告垫付借款,依约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嗣后,XX公司将债权转让,并最终由原告受让取得债权,各转让方及受让方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了被告,债权转让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51616.56元有理。

2、要求被告给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4倍计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追偿权权利得到保障

3、签订合同注意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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