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4日 2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2年窦XX向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三百五十万元,借款期限二年,张XX等五人对此借款提供了其名下的房产作担保。2014年8月4日,依木兰县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向窦XX下发了(2014)兴隆民督第1号支付令,该支付令生效后,被执行人窦XX未能全部偿还借款本息。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2016年10月26日对担保人张XX提供担保的房产进行了查封。
2、支付令上,没有担保人张XX的名字,只对债务案件主债务人窦XX发出的支付令,对是担保人张XX没有拘束力;张XX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已过期限,不应当承担窦XX的主债务;窦XX的主债务未到还款期限,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就做出了(2014)兴隆民督第1号支付令。
3、要求撤销裁定,解除保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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