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万州区的唐女士很郁闷,几年前自己花10余万元购买的小区20号停车位,如今竣工交付使用后却停不了自己的车辆,原来,这个车位已有别人的车辆停泊。随后,唐女士去找停车主人论理,对方告知唐女士,这个车位他早已花钱购买。此时,唐女士才弄明白,小区20号车位已被房产公司分别卖给了两人。无奈之下,唐女士只好一纸诉状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维权。
几年前,家住万州区的唐女士在北滨路一楼盘买了房屋,考虑居住后停车方便,决定在小区购买地下车位。当时,房产开发商还没有动工修建车位,开发商便向居民发起了预售,由于购买车位意愿的人多,唐女士抢先预定了车位。
2013年3月下旬,唐女士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了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唐女士购买该楼盘B栋地下停车位第20号使用权,成交价10.5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唐女士付款当日,房产开发商即交付车位,但由于当时车位还未动工修建,双方均明白只有在车位竣工后才能办理实际交付手续。随后,唐女士一次性交清了车位使用权转让费,房产开发商出具了收据。
2016年下半年,车位竣工后,唐女士去找房产开发商办理交付手续,此时,唐女士傻眼了,自己购买的车位已被别人的车辆占用,经打听询问,停车人也花钱购买了这个车位。于是,唐女士找到房产开发商交涉,却被告知由于小区系与其它公司合伙修建,20号停车位已被分配其他合伙人,无法交付唐女士了,并表示在其他楼栋给唐女士交付一个车位,但唐女士坚决不同意。
唐女士花钱购买的车位停不了车辆,找开发商交涉又被无理搪塞推脱,由此,唐女士觉得双方协商解决根本无望,无奈之下,只好一纸诉状将某房产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其交付自己购买的车位。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唐女士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唐女士在合同签订后将全部款项付清,某房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车位实际交付,某房产开发商以该车位分给其它合伙人无法交付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唐女士购买的车位已经实际竣工使用,某房产开发商应当承担交付义务。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房产开发商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万州北滨路所开发楼盘B栋地下第20号车位交付唐女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