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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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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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婚内协议怎么就无效呢?

作者:许永胜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6次举报

婚姻意味着要承担更多责任,关系到两个人甚至两个家庭的未来。有人说,为了保持婚姻长久,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不就行了,如果谁对对方不忠,就净身出户。可是相伴一生,真的是一纸协议就能保证的吗?忠诚协议真的有法律效力吗?

   家住梁平区的女子林某原本有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很受邻居羡慕称赞。然而,这样的幸福生活仅过了四年时间,由于其经商的丈夫出轨,夫妻二人最终协议离婚,林某分得部分财产后开始了独居生活。

   2014年,林某经熟人介绍认识了离婚男子李某,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了解,彼此觉得合意决定再婚组织家庭。但在登记结婚时,林某为防再婚又遭变故,便要求男子李某签订“忠诚协议”,约定李某如果背叛或提出离婚,须赔偿林某损失20万元。

   然而,林某与李某再婚仅过了一年多时间,夫妻二人闹起了矛盾纠纷,由于不可调和,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法庭上,林某出示了再婚之时李某签订的忠诚协议。林某称,她不愿意离婚,但如果李某坚持离婚,要求李某按协议给付损失20万元。

   对于李某与林某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应该支持林某给付损失20万元的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所写的协议中约定的给付20万元,并不是真实发生的赔偿,协议的真实用意是用20万元的给付约束或限制对方离婚权利的行使,因该协议或保证的内容以限制对方的离婚自由为目的,侵害了对方离婚自由的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以此为依据主张赔偿2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四种条件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没有规定违背一般忠实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目前法定的涉及严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仅限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

   本案中,林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因此,离婚自由是婚姻法保护的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该权利的行使。婚姻当事人看似基于自愿所订立的各种“忠诚协议”、“分手赔偿协议”等,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限于审查当事人的意愿,还要审查协议内容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拥有律师执业资格A照。“性格决定命运,细节决定成败”,人生波澜起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万州区
  • 执业单位: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