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订餐指定要求消费洋酒,得知酒店没有该品牌洋酒后,还主动提供洋酒供应商电话。酒店为满足顾客需求购买洋酒后,订餐顾客却消失了。
黄某与李某系夫妻,是重庆南川人。2016年10月至11月,黄某准备了假洋酒、收款收据、魔音电话等作案工具后,与妻子李某以及冯某(另案处理)商量,由李某或冯某抄写餐馆电话,黄某冒充顾客打电话到餐馆订餐,并指定消费该种洋酒。在餐馆无法提供该洋酒时,被告人黄某便称曾到某酒行买过这种洋酒,并向餐馆提供该酒行电话,让餐馆联系买酒。随后,黄某利用魔音手机冒充酒行工作人员接听酒店工作人员电话,酒店工作人员同意购买该洋酒后,由冯某将假酒及“收款收据”送至餐馆,并收取酒钱。之后,黄某等人便更换手机号码,离开案发地。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李某及冯某驾驶轿车先后在重庆市忠县、开州区、江津区,采取上述方式实施诈骗作案。据了解,黄某共参与作案5次,涉案金额2万元;李某参与作案3次,涉案金额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退还全部赃款、被告人黄某退还部分赃款,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遂综合相关量刑情节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