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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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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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重的无因管理

发布者:许永胜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562人看过

   家住重庆市巫溪县的男子王某与女子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恋爱一段时间后于2006年结婚。婚后第二年,这对小夫妻便生育了一个儿子,取名叫欢欢。然而,这个在邻居眼中原本幸福温暖的三口之家,却在欢欢两岁时发生了变故。

   2009年,在外打工的王动起了盗窃别人财物的歪心思,结果案发后被抓获,受到了判刑入狱七年的惩处。老公王犯罪服刑后,妻子刘心中也有了想法,觉得自己一个女子既要抚养幼小的儿子,又要撑起这个家压力大,便将儿子欢欢丢给爷爷奶奶后离家出走,长时间了无音讯。

   当时,欢欢的爷爷奶奶均已年过七旬,没有经济来源,身体状况又差,可面对眼前这个活泼可爱的小孙子,爷爷奶奶虽然感到力不从心,但为了孙子的健康成长,便四处借债代养,期望儿子儿媳到时偿还欠下的代养费。

   去年7月,王刑满释放回家,望着已长大的儿子,作为父亲的王在高兴之时,心中又深感愧疚,但更多的是对老父母代养儿子的感激。刘得知王兴出狱后,也回到了家,但她不是作为一个妻子和母亲来看望丈夫或儿子,而是回来与老公王离婚,最后二人好说好散。

   离婚时,王与刘并没有言及老人代养儿子垫付的抚养费问题,于是,两位老人知道后便去找二人谈欠债之事,但二人均称没钱无法偿还。两位老人在多次催要无果后,无奈之下只好将二人告上法院追讨。

   巫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作为父母的王与刘未尽到抚养儿子欢欢的义务,爷爷奶奶为代养孙子既付出了辛劳又欠下了债务,王与刘应当共同偿还,鉴于二人已离婚,法院划定二人各承担一半的责任。据此,巫溪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与刘分别给付老人垫付的抚养费1.8万余元。

   点评: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形下,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才有抚养义务。本案中的王兴与刘倩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婚生子欢欢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二人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下,为使欢欢具有基本的生存保障和较为稳定居住学习环境,爷爷奶奶代行了抚养义务,两位老人与王刘之间因此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其中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案中的两位老人代养孙子后,向其儿子儿媳追讨的费用就属于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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