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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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借款是否构成违约?

发布者:许永胜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66人看过

2016年3月,刘某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周某向刘某借款70万元,月息2%,期限12个月,并约定违约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刘某当即给付周某借款50万元,周某未提出异议。之后,由于多种原因,刘某没有再借20万给周某。

   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周某未按期还款,于是,刘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50万元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但在诉讼过程中,周某以刘某少借20万违约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刘某赔偿违约金2万元。

   本案周某归还刘某50万元,按约定支付利息双方没有异议,但对刘某没有按借款协议金额借给周某70万元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有不同意见,双方争议较大。

   评析:本案借款实际上属于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我国《合同法》第210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还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生效。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一般标的数额较大、订立合同的手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这类合同往往需要设定担保,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诺成即成立,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法成立。因此,金融机构借款时,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借款合同即为成立。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都属于互助性质的,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关注的是借款这一事实能否被证明,因而对合同的形式并不注意。大多数情况是一手交钱,另外再写一个借据,形式上比较简单。即使当事人采用了书面形式,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也不宜要求其必须支付,否则会给贷款人增加过重的责任。所以,本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交付借款时生效,这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本案合同中虽然约定借款数额是70万元,但在约定时并未生效,而是在刘某实际提供给周某款项时才生效的,生效的借款数额是50万元而非70万元。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自然对当事人也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综上,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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