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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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上乱堆物品影响交通造成事故应担责

发布者:许永胜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1日|分类:交通事故 |832人看过

2016年12月11日,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时,为图方便,在公路管理巡查人员巡逻离开后,将该地需要的砂石直接卸堆在公路行驶道上,然后再转运。

   当日下午,赵某骑机动三轮车在该公路行驶时,车辆右后轮碾压到建筑公司刚刚卸在公路行驶道正准备转运的砂石堆上,致三轮车侧翻,赵某受伤,三轮车损坏。后赵某在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其抢救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39417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某建筑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家属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建筑公司拒绝,为此,2017年3月,赵某家属起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明确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该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建筑公司的施工材料砂石在装卸、转运过程中,将砂石直接在公路上装卸、转运,其行为危及道路安全,且建筑公司在装卸、转运过程中,既没有设立警告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措施,是造成赵某死亡的原因之一。鉴于建筑公司是在公路管理巡查人员巡逻离开后,在公路行驶道上卸堆砂石、转运,作为道路管理机构,刚刚巡查经过,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操作存在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某建筑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事故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之一。在本次事故中,被告某建筑公司的行为系积极的侵权行为,法院按照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随着我国公共交通的日益发达,维护道路的畅通和安全,避免因道路上的物品致人损害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共道路事关公众安全,因其使用频率高,通行车辆多且速度较快,一旦路面出现障碍物,就可能发生追尾、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害和公共交通的堵塞。本案警示在交通道路上不得有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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