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洪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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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审视企业面临的第一重困境——劳动关系困境

作者:宫洪臣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4次举报


为加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同时因疫情防控需要,各地区也都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了不同程度的交通管制。为了疫情防控,我们让经济陷入了停滞。此时的企业均已陷入巨大困境。下面我们从法律视角审视企业面临的第一重困境——劳动关系困境。

1.本次春节假期属于延长了两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原春节假期是从2020年1月24日至1月30日,现延长至2月2日。但2月2日是星期日,原本就是休息日,不能算作是延长。所以本次春节假期,延长了2日,即1月31日和2月1日。


2.延长的两天属于休息日,非法定休假日。若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的应对措施,第一是补休,第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从中可以看出,不能休假的不补救措施的是“补休”,而法定节假日是不能补休的,必须支付加班工资。所以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日的性质是休息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若企业仍要求员工1月31日开始上班,员工拒不上班,原则上不能以旷工处理,但存在例外。

这次国务院是面向全体公民增加的假期,正常情况下企业也应当遵守,即虽然原来是按照国家的规定放假到2020年1月30日,1月31日正式上班,但国务院的通知下发后,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如果劳动者不来上班,企业正常情况下不能以旷工处理。

例外的情况,如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的;(三)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劳动者拒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以旷工处理。


4.职工患新冠肺炎或出现疑似症状,无论因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付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可见,上述《通知》对两种情形作了统一规定,无论是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还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甚至是对于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5.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首先优先考虑通过年休假方式解决,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未复工时间较长的,部分地区规定安排待岗,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70%作为生活费。

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式,导致很多地区都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同时广东、浙江、四川等省份还要求安排年休假时要与职工协商一致。北京、四川还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6.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多地政府明确要求,在国家规定的延长3天休假后,企业仍有一段时间不得复工,在此不得复工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发放?以及企业自身因疫情影响而自行停工、停产的,此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7.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动报酬挂钩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除此之外,只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能降低。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否则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企业未补足工资,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权利的,劳动者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

但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劳动者的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而劳动者的业绩又和其劳动报酬挂钩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依法降低劳动报酬。

除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和业绩挂钩,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情形之外,企业要降低工资报酬,只能和劳动者协商。如《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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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洪臣律师,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2010年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进入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65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程建筑、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