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洪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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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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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剧情扭转,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者:宫洪臣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1日 7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案情介绍

单某于2005年3月21日在长春站89线货场拉走经贸公司玉米400件又于同年9月23日拉走经贸公司玉米683件,每件60公斤,共计64.98吨,单某每次拉走玉米时分别向经贸公司出具欠条,经贸公司认为每吨玉米应按1300元结算,即84474元单某对此予以认可,但单某认为第一次玉米货款已以现金形式支付完毕,第二次拉走经贸公司玉米因质量不合格已做退货处理,现不欠经贸公司玉米货款,致使经贸公司诉讼来院。

经贸公司原审诉请:单某于2005年3月21日在长春站89线货场拉走经贸公司优质玉米400件(每件60公斤,24吨即)又于同年9月23日拉走经贸公司玉米683件(每件60公斤,即40.98吨),并向经贸公司出具了欠条,但单某未支付款项,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单某向经贸公司支付拖欠货款84474元及承担迟延付款利息55752元。

单某原审辩称:第一次拉走经贸公司玉米后次日以现金形式结付给经贸公司3万元,第二次玉米因质量不合格已退还给经贸公司,现不欠经贸公司玉米款,经贸公司属于恶意诉讼,请求驳回经贸公司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经贸公司、单某间债权债务关系有单某为经贸公司出具的两份欠条为凭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资认定属实。经贸公司、单某间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约定玉米价格,但开庭审理时双方认可每吨价格为1300元。故单某尚欠经贸公司玉米款应按每吨1300元结算,即64.98吨×1300元=84474元。此款单某理应及时给付给经贸公司,至今未付亦应承担迟延付款的银行利息,利息给付期限和标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5年9月23日起至上述货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至于单某辩称第一次玉米款已结付和第二次玉米已做退货处理之主张,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经贸公司货款84474元及银行利息(利息自2005年9月23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审称述

宣判后,单某不服,委托宫洪臣律师向本院提出上诉。单某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上诉人未参加庭审非上诉人过错,是原审法院开庭传票存在笔误。原审一个法律事实形成了两份基本同样的两份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在庭审中的异议与证据主张,原审法院在判决书没有做出任何评判,导致案件真相没有查明;二、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债权关系早已完结,用已消灭的债权关系再起诉;三、被上诉人的诉讼为恶意诉讼,上诉人为王殿瑞的真实债权人,其恶意诉讼目的是为对抗和吞并另一份已生效的由王殿瑞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法律判决;四、本案以被上诉人名义重新起诉,证明王殿瑞滥用法人资格谋取不当利益。即使该债务真实存在,被上诉人在十多年后才主张,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上诉人在原审时提出了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并且原审法院在开庭时就诉讼时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双方未具体约定货款给付时间,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收取货物时即负有付款的义务。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的诉讼时效亦应当从上诉人收取货物、应当支付货款时起算。两张单据的时间分别为2005年3月21日及2005年9月23日,被上诉人称上诉人系收取货物后出具的欠据,则上述欠据出具时已经起算诉讼时效。但被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2005年至本案起诉前,曾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结果: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长春市瑞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元,均由上诉人长春市瑞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宫洪臣律师,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2010年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进入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65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程建筑、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