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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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死亡举证责任的分配及除外责任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者:杨龙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475人看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将意外伤害界定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这一界定是对意外伤害作出的概括性的解释,保险条款中没有也不可能将所有意外伤害的情形一一列举,而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规定的不保事项非常明确,列举了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犯罪,被保险人自杀、自伤、酗酒、吸毒、疾病等情形,因此,人身意外伤害险实际采用的是“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方式,因此受益人只需就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保险事故发生与被保险人主观意志无关等进行初步举证,而无须证明究竟是哪一种意外情形。保险人若认为不负赔付责任,则保险人应举证证明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确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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